知识产权都包括哪些内容?涉及10个方面附案例

知识产权已经走进我们每一个经营者,只要你经营不管开一个餐馆、建材门店、足疗店、美容店、咖啡厅、服装店、或者自媒体账号,在宣传使用的品牌名字、图形、图像、图片、音频、短视频、字体、软件等一不小心就会侵犯知识产权,一旦被诉,少则上千元,多则上百万的赔偿,很多门店经营个体户有的还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果不汲取教训,尽快完善,还随意取个店名,便利店随便进货或者宣传上随意用一张好看的图片,未来肯定会付出代价。合规、合法经营是未来持久从商之道。以下给大家提供10个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例仅供大家参考。

目录案例

一、商标

二、地理标志

三、专利

四、著作权

五、短视频

六、图片

七、形象抄袭:

八、商业秘密

九、字体

十、软件

知识产权涵盖的内容比较多,具体的知识产权都有哪些?下面给所有经营者普及一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作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图片,内容抄袭、字体、软件、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一、商标:门店、商标名称、自媒体账号、企业名称

餐馆、建材门店、足疗店、美容店、咖啡厅、服装店、或者自媒体账号,在宣传使用的品牌名字

品牌侵权案例1:永和豆浆据天眼查显示多达( 244   )个诉讼,大多都是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山东宏旺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赔偿(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2300 )元。类似“永和豆浆”商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中山市石岐区一点点奶茶店 )公司赔偿( 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经济损失( 2 )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  )元。类似“一点点奶茶”商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二、地理标志:

地理侵权案例1:南京大牌档据天眼查显示多达(13  )个诉讼,大多都是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中:类似“南京大牌档”状告“安徽2家大牌档”商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地理侵权案例2:潼关肉夹馍据天眼查显示多达( 745 )个诉讼,大多都是商标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中山市三乡镇陕记小吃店 )公司赔偿(潼关肉夹馍协会  )公司经济损失( 2000 )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350 )元。类似“潼关肉夹馍”商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三、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专利案例1:太白酒业公司不服宝鸡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

2019年4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西凤酒公司“包装盒(西凤酒1915)”与“包装瓶(西凤酒1915)”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0年12月25日宝鸡知产局作出宝市知处〔2020〕3、4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太白酒业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盒(西凤酒1915)的侵权;太白酒业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瓶构成对涉案专利包装瓶(西凤酒1915)的侵权;太白酒业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自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继续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侵犯请求人专利权的“原藏太白酒(红)”包装盒及包装瓶产品。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送达后,太白酒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两种产品除了采用大红色底色,整体视觉效果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侵权,请求依法撤销。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鸡知产局作为负责宝鸡地区专利执法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的事业单位,其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应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无论是“西凤酒”还是“太白酒”,其“一般消费者”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者或者是实际购买者;同时还应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白酒作为一般消费品,设计空间小,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是不言而喻的;在侵权比对时,应立足于整体观察之下综合判断,“西鳯酒”与“太白酒”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一般消费者足以将二者区别开来,不可能认为二者构成近似。遂判决:撤销被告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宝市知处〔2020〕3、4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宣判后,西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专利案例2:昆明生亿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8年5月22日张文海取得“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12月18日张文海与生亿创德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约定:张文海许可生亿创德公司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和销售涉案许可证产品,生亿创德公司有权向侵犯专利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便携授粉器”产品行为;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形状与色彩结合的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高度近似,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加盖有“西安必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供货证明”并非其所称直接供货方海宁市马桥街道梨达农资商店出具,亦未提供原件、无出具证明的相关人员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保修卡”“合格证”均未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且涉案产品在销售时包装盒内并无保修卡以及合格证,对其购买并销售的涉案产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宝鸡市嘉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生亿创德公司“便携电动授粉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赔偿生亿创德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四、著作权侵权

侵权盗版案例1:广州市糯荔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

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广州市糯荔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同步精讲课》等视听作品,违法所得1825.93元。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广州市糯荔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5.93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侵权盗版案例2:李某销售盗版金庸作品集案

2018年7月,漆某租赁北京市朝阳区XX店铺用于图书销售。同年11月,李某作为同案人漆某公司的业务员,在明知漆某通过不明渠道购进的朗声版《金庸作品集》为盗版书籍的情况下,仍帮其销售55套(共计1980册),非法获利1.5万余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侵权盗版案例3:陈某规避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侵犯著作权案

经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核实:2020年9月至12月,陈某在任天堂公司游戏机加装破解芯片,将网上下载的未经授权的游戏机适配游戏,非法复制提供给顾客使用,运行非法复制的游戏机适配游戏。陈某共破解游戏机4台,非法经营额1690元,违法所得510元。

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2月对陈某作出没收游戏机破解芯片3个、存储侵权制品内存卡1张,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的行政处罚。

著作权侵权案例1、苹果APP

【案情】《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知识产权案例并不仅仅存在与版权当中,商标,专利都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五、图片

案例1:视觉中国图片网(天眼查显示)( 421 )个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公司赔偿(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济损失( 4000 )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  )元。类似“图片侵权”图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案例2:全景网(天眼查显示)( 999+ )个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惠州市欧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赔偿(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济损失( 500 )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  )元。类似“图片侵权”图片未经授权被擅自使用并不是个案。很多都是双方协商处理。

还有很多图片公司为了让平台曝光太多,利用其他公司代理来起诉图片侵权者,隐藏的比较深。

六、短视频

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

案例1、具有独创性的带货短视频,应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原告杨某诉称,其为无臂残障人士,系甲平台网红、带货主播,其在甲平台上已经发布数百个原创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覃某作为乙平台的注册用户,未经原告允许,在被告A公司运营的乙平台上,擅自修改并发布原告发布于甲平台上的短视频并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原告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封禁涉案账号;判令被告覃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2万元。被告A公司辩称,其作为平台,已经封禁了涉案账号,涉案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覃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4540元。

案例2、短视频平台未经授权,擅自上传热门歌曲,供用户录制短视频使用构成侵权

原告A公司经授权取得某网络热门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将该歌曲上传至平台曲库,用户通过该平台录制短视频时可任意使用、翻唱该歌曲。最终,该短视频平台上有37.7万个作品使用了该歌曲,多名用户翻唱该歌曲并录制、上传了短视频,这些短视频可被播放、点赞、评论、分享、下载,具有拍同款、付费推广等功能,又约有19.5万个作品使用了上述用户上传的短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全部侵权短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所有侵权短视频,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案例3、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

原告A公司系涉案动画短片《阿狸梦之岛·我的云》《阿狸·妈妈》《阿狸·信燕》(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动画短片时长短,画面制作精良,配乐优美,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B公司是某手机APP(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取证发现,涉案软件中存在来源于涉案作品的配音素材,以及超过上万个基于前述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网络用户可通过向平台充值兑换礼物的方式向基于配音素材形成的配音视频进行打赏。据此,原告以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2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50元。

案例4、使用英文电子书内容制作短视频,供用户配音、练习口语不构成合理使用

原告A公司享有《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2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将其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后,拆分成 31个文件,上传至被告所属运营的 APP“少儿趣配音”上,其用户可以使用该些内容进行配音并制作短视频,由被告审核后上传到涉案APP上供不特定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包括用户朗读涉案电子书内容的语音及涉案电子书中的图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5万元、合理支出 1 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案例5、以动漫玩具形象为主要元素,制作短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

原告A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购买的动漫玩具拍摄、制作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短视频,并将其上传至自有公众号,供公众观看或下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其人物形象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偿赔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万元及公证费2500元。

案例6、以销售为目的传播,卡通形象玩具短视频构成侵权

原告A公司是知名原创卡通形象“猪小屁”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发现被告B公司在某短视频App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猪小屁”卡通形象制作并传播相关短视频,以吸引“猪小屁”粉丝关注,达到销售动漫玩具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案侵权视频,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00元。

案例7、MCN机构推广的短视频、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侵犯他人录音制作者权

原告A公司是国内音乐版权授权与音乐版权定制服务公司,2019年3月19日,经日本Lullatone.Inc.唱片公司合法授权取得音乐《Walking On the Sidewalk》独家录音制作者权以及维权权利。被告B公司与C公司是国内知名短视频制作品牌“papitube”的经营管理者,即MCN机构。2019年1月8日,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名为“20180804期2018最强国产手机大测评”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某自媒体账号传播。原告认为二被告已侵害涉案音乐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案例8、使用他人动画片片段,用于游戏宣传构成侵权

原告A公司是涉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被告B公司在抖音APP上发布了宣传相关游戏的3段短视频,分别使用了涉案动画片中30秒、5秒、4秒片段,后被告删除了上述短视频。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且被告将涉案动画片片段用于商业宣传,涉案动画片播放量高、评价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开支3800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0元和合理开支3800元。

案例9、使用他人文字作品作为字幕,录制短视频构成侵权

原告A公司经授权获得文字作品《曾红极一时的蓝洁瑛暴毙家中无人知,一生写尽生命无常、世态炎凉》(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2018年11月3日涉案作品发表于某平台。被告B公司是另一平台账户“美眉说娱乐”(简称涉案账户)的持有人。2018年11月9日,涉案账户未经原告授权发布名为《曾红极一时的蓝洁瑛暴毙家中无人知,一生写尽生命无常、世态炎凉》的短视频,时长1分11秒。经比对,涉案短视频字幕与涉案作品的329字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短视频,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 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公证费1720元。

案例10、剪辑长视频主要内容构成侵权,按照长视频侵权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影视剧名称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原告系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系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为“80后挖剧君”。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共计37000元。

【以上内容来源百家号:北京互联网法院账号】4·26特辑丨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著作权十件典型案例

七、形象抄袭

案例: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信食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元气森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元气森林公司“気”苏打气泡水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紫涵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在法制日报上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为原告消除影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遂判决:美信公司、珍珍公司、紫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近似的产品装潢;美信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30万元;珍珍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紫涵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5万元。

八、商业秘密

案例:中星伟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翼展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中星伟业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应用户单位要求,立项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中星伟业公司认为,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的行为,导致其技术秘密已经被公之于众,严重损害了中星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翼展宏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的技术秘密“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2.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共同赔偿中星伟业损失30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确定全额支持中星伟业公司损失数额为300万元。遂判决: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立即停止使用中星伟业公司“北斗信标一体机”技术秘密至该技术全部秘密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翼展宏图公司、吴应龙、吴迪连带赔偿中星伟业公司损失(包括合理维权费用)300万元;驳回中星伟业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九、字体

案例1、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是大,且系反复侵权,

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2、涉及字体侵权案件

原创字体未经允许印在了文具上:2011年12月,张某某创作完成了“张某某锐谐体”。2013年10月和2014年7月,某文具公司先后注册取得“乐可擦”“热可擦”商标,核定使用在笔、笔芯等商品上。2020年5月、7月,张某某分别在两个超市购买了案涉品牌的中性笔,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对比,某文具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所使用两注册商标中的“热、可、擦、乐”字体,以及在涉案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的“倍、书、写、长、度、大、容、量、全、针、管”等字样字体与“张某某锐谐体”字库中的汉字在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字体关系、设计风格完全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主张的涉案14个单字的笔划特征与现有公知领域中其他字体相比具有个性特征,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某文具公司未经张某某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标识及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张某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4个单字字体,侵犯了张某某对此享有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某文具公司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8万。某文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4个汉字字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某文具公司未经许可,在注册商标以及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了张某某享有著作权的14个汉字字体,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合上述因素,并考虑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再行禁止某文具公司继续使用涉案14个汉字字体已无必要,也不公平。故法院虽然认定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张某某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中院二审判决

某文具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及合理费用28万,驳回了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中院

十、软件

案例:上海卓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织梦cms发布侵权网站清单及维权公告

侵犯知识产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犯罪。法律依据: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详细条款。

声明:转载于各大搜索平台,整理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产权信息之目的,好坏本人不予评论,也不作为推荐使用,仅供经营者、自媒体人参考,慎重采纳,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尊重知识产权,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
微信公众号:升马值得投资

广告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  锅圈食汇

    品牌: 锅圈食汇

    金额:15-20万元

    广告
  • 悠百佳休闲食品

    品牌:悠百佳休闲食品

    金额:15-20万元

    广告
  • 章光101养发

    品牌:章光101养发

    金额:15-20万元

    广告
广告

品牌优选

  • 广告

    行业:奶茶

    金额:¥10-15万
  • 广告

    行业:白酒

    金额:¥15-20万
  • 广告

    行业:足疗

    金额:¥15-20万
  • 广告

    行业:宠物店

    金额:¥15-20万
  • 广告

    行业:养生茶饮

    金额:¥15-20万
  • 广告

    行业:思维培训

    金额:¥15-20万

热门行业

换一换

众测报告

广告